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9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9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調相對人之開戶資料、保險資料,如查有財產,即執行其存款債權、解約金債權。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