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淵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智淵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
357、35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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