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20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刑上移調字第120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調解筆錄
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20號原告 嚴永全
原告 秦健智
被告 黃奕瑜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784號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詐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陳俞伶書記官朱家麒調解委員郭書益到庭關係人:
原告嚴永全原告秦健智被告黃奕瑜朗讀案由。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嚴永全新台幣(下同)6800元,於113年9月30日給付。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被告以匯款方式,匯至戶名:嚴永全,富邦銀行新北大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秦健智6100元,於113年9月30日給付。
四、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被告以匯款方式,匯至戶名:秦健智,兆豐銀行板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五、原告二人對被告其餘請求拋棄,並對刑事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不予追究,同意法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告嚴永全原告秦健智被告黃奕瑜調解委員 郭書益中 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朱家麒受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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