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363號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己○○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藍月香 、 賴冠仁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債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被繼承人藍月香、賴冠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