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聲請人 李錦美 相對人 蘇李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李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本件聲請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台端僅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蘇李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