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03號原告 蘇羿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起訴以「 呂碧宗 」為被告之代表人,惟被告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02年8月5日由「 李忠台 」接任,此有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30日北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被告代表人之姓名(應為李忠台),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