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4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高鄭淑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 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高國印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葉昌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