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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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鄭淑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高國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昌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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