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智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三庭合議庭組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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