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楊少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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