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珈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珈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珈豪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4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淑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