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嘉祥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8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1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