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56號聲請人孟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畯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佳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1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