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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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秀瑞人被告 沈士傑
沈淑琦 沈倩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劉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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