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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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3號聲請人 王李健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中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中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4月27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4冊第6頁第230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中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9年4月28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488557號函文在卷可參。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本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連任││任,其董事人選由董事長遴聘│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任,提董│數五分之四,其董事人選由董││事會通過、如在任期內因故出│事長遴聘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缺時,由董事會另行遴聘之,│任,提董事會通過、如在任期││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另行││期為限。│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本會董事會議之決議,種類如││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下:││務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過半數同意行之。││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報經主管機關核淮始得為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1.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2.基金之動用。│││3.以基金填補短絀。│││4.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5.董事之選任及解任。│││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本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內,將當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機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等│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機關核備。│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