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黎德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36,136元│96年1月29日起│15%│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07,650元│95年12月18日起│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至104年8月31日││約金。││││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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