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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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宋明峯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宋秋峯
宋沛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1,848元,茲分述如下:
㈠起訴時聲明為:
⒈先位聲明:⑴被告宋沛璟應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以塗銷。⑵被告宋秋峯應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
⒉備位聲明:⑴被告宋秋峯應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⑵被告宋秋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萬5,0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上開先、備位聲明具有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參照附表「標的價額」欄所示金額,核定為648萬5,044元。
㈡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具狀追加、變更聲明如下:(見本院卷㈣第301至303頁):
⒈先位聲明:⑴被告宋沛璟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⑵被告宋沛璟應給付原告1,610萬元,及其中252萬9,444元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1,357萬0,556元自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備位聲明:⑴被告宋沛璟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各於
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2日、107年5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宋秋峯所有。⑵被告宋秋峯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⑶被告宋沛璟應給付被告宋秋峯1,610萬元,及其中252萬9,444元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1,357萬0,556元自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⑷被告宋秋峯應給付原告1,610萬元,及其中252萬9,444元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1,357萬0,556元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⑸聲明⑶、⑷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上開先位聲明,參照附表「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合計為2
,005萬5,600元(計算式:3,955,600+16,100,000=20,055,600)。備位聲明第1項及第2項,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無庸合併計算其價額;第3項及第4項,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無須合併計算其價額,則備位聲明價額合計亦為2,005萬5,600元。又上開先、備位聲明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為2,005萬5,600元。
㈢據上,本件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005萬5,600元
,已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528元,扣除已繳15萬6,680元,原告尚應補繳3萬1,84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附表:(新臺幣:元)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公告現值(元/㎡)應有部分標的價額1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7501,6002分之11,400,000元2屏東縣○○鄉○○段000地號4055.941,0002分之12,027,970元3屏東縣○○鄉○○段000地號55.5419,0002分之1527,630元4屏東縣○○鄉○○段000地號117.787,2002分之1424,008元5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150.887,2006分之1181,056元6屏東縣○○鄉○○段000地號534.557,2002分之11,924,380元7屏東縣○○鄉○○段000地號106.448,0006分之1141,920元編號1至6合計6,485,044元編號1至3合計3,955,600元說明: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後,除仍請求返還編號1至3所示土地外,編號4至7土地則改按不動產成交買賣案件實際資料申報書所載交易總價3,220萬元之2分之1,請求被告給付1,6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