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志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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