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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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王辰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8月8日向原告申請轉換現金卡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被告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3年10月4日止,借款尚欠9萬9986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後續利息以年息15%計算。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㈡被告於91年3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正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自發卡起至94年2月13日止,消費記帳尚欠54萬6568元(內含消費本金50萬2元、利息
4萬6566元)未給付。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後續利息以年息15%計算。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㈢被告復於92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50萬
元,貸款期限為5年,約定借款利率以年息9.99%計算。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截至94年5月25日止,尚欠49萬5909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未為給付。依約定被告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㈣為此,爰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4萬2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Yoube予備金轉換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同意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簡易申請書、通信貸款申請書各1份、帳務查詢明細3份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計息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現金卡│9萬9986元│9萬9986元│20%│自93年10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54萬6568元│50萬2元│20%│自94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通信貸款│49萬5909元│49萬5909元│9.99%│自9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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