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凱楨高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參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凱楨於民國92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0,544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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