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6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潘宇豪
潘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