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元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任霈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木桂林坤德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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