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86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