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16號聲請人協利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睿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716號)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7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協利和工程有限公司陸睿濬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2年2月28日250,000元PB0000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