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寅泰(原名王寅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寅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寅泰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3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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