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原告 林森拉娜 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告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被告 林卉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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