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林素珠 相對人 蔡瑞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即債務人 張昶 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12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9月19日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債務人張昶於100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為證。詎案外人即債務人張昶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案外人即債務人張昶與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102年5月23日來狀陳稱: 伊確 向聲請人商借1,200,000元,惟已先行償還600,000元,而因與聲請人對尾款及部分利息看法有所出入,以致延遲繳納利息,現正商議還款事宜,聲請人將於近日撤回聲請,請暫緩執行等語。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尚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既不爭執,而聲請人於本裁定製作時,亦未撤回本件聲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即無不合。至相對人對於抵押物拍賣之要求,非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所得審究。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海天││388│建│4037.06│300/10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3889│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8層:41.71│陽台:6.38│全部││││勢一街63巷58號│天段388地號│11層樓房│合計:41.71││││││8樓││││││├─┴──┴───────┴───────┴──────┴───────┴─────┴────┤│共有部分:3915建號893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4/100000│├─┬──┬───────┬───────┬──────┬───────┬─────┬────┤│2│3702│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1層:43.34││1/374││││勢一街63巷18號│天段388地號│11層樓房│合計:43.34│││├─┴──┴───────┴───────┴──────┴───────┴─────┴────┤│共有部分:3915建號893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