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55號聲請人 鍾明憲 上列聲請人鍾明憲因與相對人 楊莉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鍾明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鍾明憲應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簽章不得以影本代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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