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債權人 廖沛淇 上列債權人廖沛淇因與債務人 張家維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沛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倘有請求利息,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