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何彩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8年9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8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2│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402│└──┴──────────┴───────┴──┴───┘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