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文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7年2月9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80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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