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蔡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而於106年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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