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陳有利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黃富美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謝木祥 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設定之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然上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伍拾伍萬零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低於上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債總金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土地價額核定(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34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1,620平方公尺=55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