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3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伯軒 即合富物業資產顧問企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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