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吳佳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上訴人 黃北豪
蔡丞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竣鴻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紀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