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王秋香 被告 吳邦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5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愷璘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