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447號聲請人 王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人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號CH818351號本票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3年6月10日,早於到期日103年5月30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