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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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請人 吳貝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玉蘭洪淑 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洪淑「真」之正確姓名為洪淑「眞」,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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