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彥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三筆之授信約定書(可看出加速條款之約定)。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三筆之帳務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