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佰叁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