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鄭麗珠 (即 鄭乾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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