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互易契約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李元汀
李元吉 李元龍李海秋 劉明祥 劉順祥 劉正祥 劉月華 劉月琴 黃逢春 黃少立 黃少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仲杰 等間請求確認互易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43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江仲杰、 李曉玲李元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李金 (阿)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原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原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繼承人 李金泰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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