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任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5/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230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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