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玲 (原名: 楊芷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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