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268號原告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送達代收人丙○○被告戊○○
丁○○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彤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之授權而訂立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卻拒絕繳交,爰起訴請求被告繳納等語。起訴狀雖戴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己○○,然原告未能提出己○○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原告於99年8月6日收受,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