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0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6,000,應繳第1審裁判費銀元4,63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63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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