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0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6,000,應繳第1審裁判費銀元4,63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63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