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詠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