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崇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75年10月12日」應更正為「民國75年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告鐘崇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裁定在案。觀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後,可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告」欄中出生日期記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誤寫,該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