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阮氏垂玲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被告 李碩文
伍家薰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黃園舒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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