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
17所明定。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76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81年1月27日、84年9月20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陸續設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各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為自81年1月25起至111年1月25日止、自84年9月
18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訂明於借據內,並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95年3月15日邀同相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5.72機動計息,借款期間為10年,分121期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自97年12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87年10月12日移轉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法非訟事件法第74條通知相對人、第三人乙○○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乙○○逾未表示意見。是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 關聖 ││963-4│建│101.00│全部│甲○○││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74○○○鄉○○段96│雲林縣四湖鄉新│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0.85│200.│陽台17.26│全部│甲○○││0││3-4地號│市街161號│造│二層64.47│55│││││1│││││三層64.47│││││││││││梯間7.14│││││││││││騎樓13.6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