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3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二、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11次故買贓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苗簡字第
2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年7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均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各為累犯,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經營資源回收場,貪圖小利,竟以合法掩護非
法,不法提供竊賊銷贓管道,助長竊盜犯行,又其前有贓物罪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猶仍再犯故買贓物罪,可見其不能體會他人失竊財物之痛,觀念確有偏差,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能知錯,為高工畢業之教育程度,育有四名子女及其犯罪對社會造成之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8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間某日,而依證人乙○○○於警詢中證稱係在96年6月23日早上8時許發現遭竊,依罪疑惟輕原則,被告此次之犯罪事間應認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前揭條例規定,又無不予減刑情事,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裁判時均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為如主文所示,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即附表編號7),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砂輪切割機1台、電線剝皮機1台及乙炔管線2組,
雖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然乃被告故買贓物後處分贓物所用,核與其故買贓物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為警在「雄強資源回收場」查扣之鐵條57公斤、未剝皮電
線46公斤,及在 劉后娟 住處扣得之剝皮裸銅線86.5公斤、剝皮裸銅線10.5公斤、未剝皮電線195.5公斤、電線外皮3包,均無從證明係本案被告所故買之贓物,又為警在「雄強資源回收場」扣案之收受物品登記簿1本及出貨單13張,其中亦查無有關本案故買贓物之記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丙○○贓物案件(98年度易字第168號)│├──┬─────┬──────────────────────────┤│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內容│├──┼─────┼──────────────────────────┤│01│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1│月。│├──┼─────┼──────────────────────────┤│02│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2│月。│├──┼─────┼──────────────────────────┤│03│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3│月。│├──┼─────┼──────────────────────────┤│04│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4│月。│├──┼─────┼──────────────────────────┤│05│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附表編號05│月又拾伍日。│├──┼─────┼──────────────────────────┤│06│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附表編號06│月又拾伍日。│├──┼─────┼──────────────────────────┤│07│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7│月。│├──┼─────┼──────────────────────────┤│08│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8│月。│├──┼─────┼──────────────────────────┤│09│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附表編號09│月。│├──┼─────┼──────────────────────────┤│10│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附表編號10│月。│├──┼─────┼──────────────────────────┤│11│起訴書│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附表編號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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